一、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1、夫妻離婚共同財產的界定:從辦理完結婚登記的時候開始,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guī)定利用統(tǒng)一度量標準評估分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并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于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判
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是不會被分割的,除非夫妻之間有約定。離婚時分割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但是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婚前財產,離婚后如何分割
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所以,離婚后不能要求分割,仍歸一方所有。不過如果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歸雙方共同所有的,則離婚后可以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
注意自行協商的要注意遵循下列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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