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xié)議離婚后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訴訟離婚財產糾紛遵循下列原則處理: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給予補償原則。
六、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沒領結婚證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首先,沒有依法領取結婚證而一起生活的,并不屬于法律上的婚姻關系,而屬于同居關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于當事人雙方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首先可以依照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同居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xié)商財產的分割方案,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會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對于當事人在同居之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如果當事人在同居期間使用共同財產購買了不動產的,可以按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另外,同居期間因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雙方都有清償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前財產,指的是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婚前財產一般不參與分割。
如果夫妻對婚前財產有特殊的約定,該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在約定中明確表示一方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的,在感情破裂時,可以主張該約定分割相關婚前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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